万安法院网讯 1月16日,春节将至,妹妹陈建萍主动到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交纳了全部执行款,一起长达数年、四兄妹争父母遗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陈正发、曾义秀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子一女,即长子原告陈平光、二子原告陈平华、三子原告陈平奎、女儿被告陈建萍。1995年,陈正发夫妇购买了万安县沿江路原337号公产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曾义秀去世。2006年,万安县建设局需拆迁陈正发所购的原337号公产房,于8月30日与陈正发及被告陈建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确定拆迁补偿款72714元及在县果品厂安置一宗宅基地。陈正发在陈平华在场证明的情况下立下书面继承书,由被告陈建萍之夫代书,言明自愿将安置在果品厂的宅基地给女儿陈建萍继承,陈正发、陈建萍、陈平华分别在继承书上签名、捺印。于是同日万安县建设局与被告陈建萍签订《安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陈建萍支付部分土地成本计价款38047元购买果品厂住宅小区20号的安置宅基地。2006年10月陈正发去世,原、被告四兄妹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平均分割。2010年4月20日,原、被告协商:现有果品厂安置户20号地皮一块,属于陈正发所有,现同意给小女陈建萍建房,但陈建萍不可转让出售,如出售,就按出售价分成四份,由四人平分。为此原告陈平光、陈平华各收取被告陈建萍5000元。后被告开始在安置的宅基地上建房,三原告认为该宅基地系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家庭成员要求平均分割各折价5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多次调解,但被告以书面遗嘱为由拒绝补偿。万安县果品厂住宅小区20号宅基地的鉴定价格为150604元。
万安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诉争宅基地来源于原、被告的父母于1995年所购的原拆迁房屋,2003年曾义秀病故后,因对其遗产份额(即原拆迁房产的一半)未作分割,此时作为继承人的陈正发及子女对曾义秀的遗产份额享有法定继承权,即五名继承人对房产的一半各拥有均等的继承份额。2006年,该房屋价值因拆迁变换为拆迁补偿费及安置的宅基地,原、被告就拆迁补偿款予以分割,故遗产只剩下安置的宅基地使用权未作分割。陈正发于去世前对该诉争宅基地以遗嘱方式作了处理,即将诉争宅基地指定由女儿即被告陈建萍继承使用,但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仅有陈建萍及其父亲陈正发、二哥陈平华签名,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该遗嘱无效。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处理,故对诉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人的四兄妹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为此判决万安县果品厂住宅小区20号安置宅基地归被告陈建萍使用,被告各补偿三原告26000元。
判决后,办案法官多次向原、被告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妹妹陈建萍想方设法凑钱履行判决,四兄妹表示不计前嫌,一起过一个和睦、团圆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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