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为躲债与妻假离婚 和“妻”现男友争斗致重伤

  发布时间:2012-01-16 15:50:50


    万安法院网讯 1月1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女友前夫并致人重伤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万湖(因涉及个人隐私,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害人游来红(因涉及个人隐私,化名)为躲避他人追债,故意与妻子刘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对外宣称离了婚,实际上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其妻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与被告人杨万湖相识,二人互有好感,并交往密切。一段时间后,被害人游来红发觉了杨与妻子关系不正常,遂多次打电话要求杨万湖不要与其妻交往,但杨未予理睬。为杜绝二人继续交往,游来红于2011年9月14日打电话杨万湖,约定在一银行门口协商此事。随后杨万湖带朋友廖某某、刘某某(后二人已治安处罚)等人来到该银行门口与游来红会面。杨万湖与游来红在交谈时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廖某某、刘某某见状也对游来红推打,直至将游来红打倒在路边花坛才停手。在相互推打过程中,杨万湖持拳将游来红的右眼打伤。经鉴定,游来红右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案发后,杨万湖于2011年9月20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将其收监关押。

    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被告人杨万湖与被害人游来红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杨万湖一次性赔偿了游来红的全部经济损失四万余元。为此,游来红向法庭出具了对杨万湖的谅解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万湖因与被害人游来红的前妻交往引发民事纠纷,后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又故意打伤被害人游来红,造成被害人游来红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万湖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加之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对被告人杨万湖减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