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农民工焦勇外出务工持有一张三个人签名的欠条,却向法院起诉不是真正的欠款人,2月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焦勇的诉讼请求。 2009年原告焦勇在万安县罗塘乡圩镇务工,经结算工资为11000元,当时由案外人康城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言明:经欠到焦勇砍伐工资壹万壹千元正(11000元),此据属实,欠款人:康城。被告曾宪平、胡上游另外在欠条左下角签名。之后,原告称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工资1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承办法官释明,但原告拒绝追加康城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欠条上签名通常是以欠款人、保证人或者证明人的身份出现的,只有在前两种情况下签名的当事人才需承担还款责任,而证明签名当事人身份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完成。原告提供的欠条只能证明案外人康城是欠款人,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曾宪平、胡上游是欠款人或保证人,因此原告起诉两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请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可直接向案外人康城主张权利。于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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