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深夜魅影 油耗子盗油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28 09:54:15


    万安法院网讯 当前柴油价格飞涨,身为货车司机的匡某竟打起了别人货车油箱的主意,当起“油耗子”来,盗来柴油供自己使用。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匡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11年1、2月间,匡某晚上两次将自己的货车停放在万安县城某公用停车场后离开,等到凌晨1时左右,匡某又回到停车场,从自己车上拿下塑料油壶和老虎钳,用老虎钳剪断别人货车的油箱连接油管后用油壶接柴油,盗得柴油275公斤,价值2181.96元,以供自己使用。2011年3月6日凌晨1时许,匡某伙同何某又来到老地方故技重施,当他们装满一壶柴油正准备搬运上车时,被万安县公安局巡防员发现,何某随即抛弃已灌装的柴油(35公斤,价值286.23元)逃跑,匡某则偷偷上车并驾车逃离。慑于法律的威力,2011年7月匡某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顺藤摸瓜,进而查得匡某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还采取撬锁入户等手段窃取了他人数码相机、电脑、服饰、轮胎等大量财物,价值29315元。盗得钱财后,匡某将赃款挥霍,将赃物的部分送给他人使用,部分卖给他人,部分藏于家中,部分丢弃。在侦查阶段匡某退清了全部赃款、赃物,又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抓获一名在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匡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法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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