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当被告人郑某见到前来探望他的女朋友,愧疚地低下头,不断地说:“对不起,对不起。希望法院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好好做人”。3月2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1997年5月15日晚上八点左右,时年十八岁的郑某在与初中同学谢某、徐某一起玩时,郑某说没钱用了,提议晚上去“找”点钱,三人便商量到万安县云七公路去抢钱。郑某拿来两把菜刀,给了一把谢某,由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他们俩,冒雨来到万安县云七公路西港村路段,伺机抢劫。20分钟后,被害人王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经过,郑某和谢某、徐某三人以搭车为名,强迫被害人王某停下车,徐某爬上车厢,谢某坐到驾驶室左边,郑某则坐到驾驶室右边。上车后,郑某拿出菜刀敲了几下,对被害人王某说:“我们的摩托车坏了,借点钱来修车”,见被害人王某不肯,徐某即从后抓住王某的头发,郑某用左手抓住王某的右手,右手拿菜刀架在其脖子上,谢某则搜遍王某的全身,搜得人民币440元。次日,谢某将赃款4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另40元赃款被挥霍。
案发后不久,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某、郑某则畏罪潜逃,期间,徐某在司法机关《关于敦促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的感召下投案自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郑某则心存侥幸,改名躲到浙江从事起装修工作,正当郑某以为平安无事,准备娶妻生子时,在去年的“清网行动”中,公安机关将郑某一举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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