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3月2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向被控犯诈骗罪的被告人钟远明、蔡荣峰、黄启木、蔡金木等四人,送达了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的刑事裁定书,主犯钟远明将面临四年的牢狱生活。 四个被告人均是福建长汀县的同乡,闲来无事在家一起喝茶时,经钟远明提议,商量用合伙收购电子元件赚取差价引诱他人上当受骗的方法去骗钱,为此钟远明特意为四人进行了分工,由钟远明负责物色受骗人并假扮买电子元件的老板,由蔡荣峰假扮中间人,由黄启木假扮生产电子元件厂家的人,蔡金木则负责开车接应,分工后,四人便租了一辆轿车,专门寻找六、七十岁的老人实施诈骗。
2011年6月14日下午,四被告人租车来到万安县,先来到万安中学附近熟悉了一下地形。次日早上6时许,蔡金木开车搭载钟远明在万安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在万安县沿江路看见正在晨练的老人家温某后,钟远明上前询问万安中学怎么走,并要求温某带路,温某上车将钟远明带至万安中学的操场。钟远明假装询问正在操场上等候的蔡荣峰万安中学是否有个卖电子元件的老师,蔡荣峰谎称自己也是万安中学的老师,并说知道钟远明要找的那个老师现在已经退休。钟远明就要求蔡荣峰带其去退休老师家。蔡荣峰上车后,钟远明说其是由吉安某公司介绍来找退休老师购买5000个电子元件的,该电子元件现在的市场价格是每个90元等话。蔡荣峰将钟远明等人带至万安县文教小区一路口,蔡荣峰要求温某一起去退休老师家,温某同意后和蔡荣峰走进巷子一百米左右的一所民居旁,看见了正在等候的黄启木,蔡荣峰介绍说黄启木是退休老师的妻弟,并询问黄启木退休老师的情况,被告人黄启木说退休老师出差了,接着,蔡荣峰就说明被告人钟远明要来买电子元件的事,黄启木说只有3000个电子元件,价格是70元/个,说完还拿出一个电子元件给蔡荣峰看。说完后,蔡荣峰和温某就走了出来,路上,蔡荣峰就和温某算账,说70元/个买来,转手90元/个卖给钟远明,可以赚20元/个的差价,鼓动温某一起筹钱做这个生意,温某听后也觉得利润可观,表示同意,并说自己有5万元,蔡荣峰就说剩下的钱他来负责。从巷子出来后,蔡荣峰向钟远明说只有3000个电子元件,钟远明说3000个也要,但要看到货才会付钱。蔡荣峰和温某就按之前的约定各自去筹钱。温某叫蔡金木送其到家附近后,叫钟远明、蔡金木在车上等,自己步行回家拿了存折从银行取出现金48700元回到车上,与两被告人一起返回到文教小区路口。蔡荣峰带着温某绕行几百米,找到还在民居附近等候的黄启木,温某将在银行取的48700元和身上的300元现金一起交给蔡荣峰,蔡荣峰转手交给了黄启木,黄启木说蔡荣峰筹了155000元,加上温某的49000元,才204000元,还差货款6000元。于是,蔡荣峰就假装打电话向钟远明借钱,蔡荣峰挂断电话后叫温某到路口去找钟远明拿钱,他和黄启木在原处等温某。温某走到路口去找钟远明拿钱,却找不到轿车了,等温某返回原处,蔡荣峰和黄启木也不知所踪。原来,蔡金木驾车搭乘钟远明绕到另一路口接到蔡荣峰、黄启木后马上逃离万安县。温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天,公安机关在永丰县某宾馆将四被告人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四被告人曾在赣州市频繁出现,于是顺藤摸瓜,又查到四被告人此前在赣州市安远县和大余县,采取在万安县的骗术如出一辙的手法,分别骗取了王老头10万元、杨老头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钟远明、蔡荣峰、黄启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均为主犯,但因系被告人钟远明提出犯意和犯罪方法,且负责分工和具体实施诈骗行为,故被告人钟远明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被告人蔡荣峰、黄启木只是具体实施诈骗行为,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蔡金木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只是负责开车和接应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钟远明、蔡荣峰、黄启木、蔡金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且退清所有的赃款,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四被告人均系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又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钟远明、蔡金木又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为此,一审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钟远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蔡荣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黄启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蔡金木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钟远明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吉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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