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三村干部借钱给无资质的承包商承建本村基建工程,以此收取明显高于银行贷款的高额利息 ,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原村干部赖某良、郭某勇、赖某锡和行贿人丁某,送达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的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赖某良原系某村委会的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郭某勇、赖某锡是该村的村干部。被告人丁某则是一介农民,平日里会做一些泥工活,看到别人承包工程发了财,虽然他没有农村公路承建资质,却也想揽点工程来赚点钱。
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丁某承建了赖某良所在村委会的新农村建设和老建移民修路等工程,为了能够在承建工程及结算等方面获得村干部赖某良、郭某勇、赖某锡的帮助,并为感谢这个三人对他的关照,丁某在双方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向这三人借款,并允诺结到工程款后予以回报。赖某良便于2008年借款2万元给丁某,短短8个月连本带息收回3.8万元,2009年借款3万元给丁某10个月,连本带息收回4.6万元;郭某勇、赖某锡也于2009年各借5千元给丁某,借后4、5个月便连本带息收回8千元,2010年他俩又各借5千元给丁某,短短几个月连本带息收回8700元。丁某就这样以借款付高息的方式,向赖某良、郭某勇、赖某锡分别给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24706元、5217元、5217元,丁某还另送给赖某良现金1万元。归案后,三被告人向检察机关退缴了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行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赖某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郭某勇、赖某锡犯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赖某良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借钱给丁某是投资,既然是投资,从丁某那得到回报是合情合理的,认为一审认定其以借款收息名义受贿错误,为此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无农村公路承建资质,为了在新农村建设和老建移民修路工程的承建、验收和结算时获得村干部的帮助,以借款付高息的方式给予三被告人财物,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三被告人身为村基层组织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新农村建设、老建移民工程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收息的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超过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都在5000元以上,赖某良并直接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某、赖某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郭某勇、赖某锡的受贿金额不满1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为此终审裁定驳回赖某良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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