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因为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后,虽然负事故次要责任,但被法院依法判决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接到判决后,被告肖某后悔不已。4月2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汤某诉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肖某应赔偿原告汤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268元。 原告汤某是一名退休医生。2010年5月14日,原告驾驶助力车与被告肖某驾驶的三轮车相向行驶时,两车相撞,致使汤某受伤、助力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14598.9元,助力车修理花费600元。经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赔偿款后,只愿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超过30%的部分表示不予赔付,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修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8332.07元。另查明,被告所驾驶的三轮车是其自己所有,但未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未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再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的划分来承担责任。被告驾驶其所有、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助力车损坏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分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通事故认定,法院确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部分,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住院未减少收入,且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该案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为此,除原告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外,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8268元。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