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桂花树不翼而飞 “两金双赔”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5-02 15:06:32


    万安法院网讯 4月2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买卖桂花树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罗春生返还原告康隐根购树款20000元,并向原告康隐根支付违约金508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康隐根与被告罗春生于2011年7月27日订立《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康隐根以总价25400元的价格向被告罗春生购买丁发祥家中的两棵桂花树,原告康隐根预付定金10000元,余款于挖树时全部付清,被告罗春生保证原告挖树过程中道路畅通及村民不得阻挠,若违约愿赔偿违约金9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康隐根于当日向被告罗春生支付定金10000元,并于2011年9月12日向被告罗春生支付购树款10000元。后被告罗春生办理了桂花树的移植手续,当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两棵桂花树时,发现其中一棵桂花树不翼而飞,且被告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原告康隐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树款20000元,支付违约金508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康隐根与被告罗春生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春生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桂花树,且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应向原告返还购树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支付定金10000元,超过《担保法》第九十二条中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规定,因此,被告罗春生在本案中的违约责任应确定为508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树款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万元损失超出了被告罗春生签订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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