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5月8日,申请执行人曾某的妻子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涧田法庭收到了被执行人陈某给付的赔偿款。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事损害赔偿案件,在两任庭长历经四年的不懈执行,终于以和解方式执结。 2007年12月1日,原告曾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陈某驾驶摩托车在弯道会车时相撞,造成原告三级伤残,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万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了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7月原告曾某起诉至法院。经万安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均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法院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医疗费等计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为躲避义务消失得无影无踪。
2009年6月,曾某向法院申请对陈某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曾某一无存款二无房产,确实无可供执行财产。转眼来到了2012年,其间涧田法庭已轮换了新庭长。时间虽在流逝,但案件的执行工作却没有停止,也没有因为人走案凉。老庭长临走交代,本案双方当事人家境都很困难,尤其是原告,事故使其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且多年拿不到赔偿,双方积怨颇深,多次调查被告确无履行能力,这个案子的走访执行工作就交给你们了。
今年2月,事情出现了转机。新任庭长又一次走访被告陈某的父母时,陈某父母表示儿子长年在外有家不敢回,外加身体有病,身体、心理都很痛苦,家人愿意一起筹些钱与原告了结此事,希望法院组织双方和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家人在今年5月底前给付陈某5.18万元赔偿款了结此案。
当拿到赔偿款,曾某的妻子感激地对法官说:“钱虽然不能弥补一切损失,但以前我们生活在仇恨中,是法院的调解让我们释怀,开始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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