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获家属谅解从轻发落

  发布时间:2012-05-10 10:35:00


    万安法院网讯 出了交通事故后,本应及时报案并积极救助伤者,被告人孙某却弃伤者而不顾逃走,致使其死亡,后因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家属谅解,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发落。

    2011年10月2日,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一辆未挂牌的燃油助力车从万安县开发区下班回家途中,将同向在前方行走的被害人余某撞倒在地,被告人孙某在现场停留数分钟后,将处于昏迷状态的余某遗弃在现场,然后驾车逃逸。次日早上7时左右,余某被人发现已死在公路边的树坑内。10月12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要求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照驾驶未挂牌的燃油助力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在交通肇事后未履行及时报案并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因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