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和何某夫妻俩有期徒刑和罚金,老公蒋某因伙同他人盗窃其老板价值不菲的松脂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为其把风的老婆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蒋某和何某是夫妻,2010年2月开始,夫妻俩和湖南老乡蒋某岗(已判刑)、蒋某配(已判刑)四人来到万安县窑头镇的山场帮习老板割松脂油,工价是每斤1.5元,为防止割下的松脂油被偷,在收油期间,习老板还另外给他们保管费,由他们负责看管。看到老板将自己割下的松脂能卖到每斤6元的高价,便萌发了偷松脂拿出去卖的想法,于是,四人商议将割下的33桶松脂油偷走出售。2010年9月16日,蒋某从邻县雇来两辆货车及四个搬运工,晚上11点来到存放松脂的山场,并叫来蒋某岗、蒋某配,由三人和搬运工一起装车,被告人何某则在山下的路口负责望风。因为松脂比较重,七个人费了半个小时才把3桶松脂油搬上货车,临近深夜12点时,负责把风的何某看到有人打着手电筒进山,赶紧用手机通知正在偷松脂的被告人,三被告人接到电话后,马上撒腿就跑,留下不明就里的货车司机和搬运工呆在原地。原来是当地群众发现被告人深夜装油情况不对,过来察看,发现有人偷油赶紧报警。第二天,蒋某岗、蒋某配在逃窜的途中被警方抓获。蒋某、何某两夫妻在山上躲藏了一夜后,设法逃出万安县来到广东打工。2011年11月28日,警方将被告人蒋某抓获归案,在被告人蒋某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又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经鉴定,33桶松脂油价值7579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何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只是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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