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因怀疑来玩电子游戏的顾客作假,以打坏游戏机为由向其敲诈4000元,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游戏厅老板被告人谢某及其朋友段某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12月20日,外地人杨某来到万安县县城谢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电子娱乐厅玩电子游戏,在注入100元本金玩了两个小时后,杨某某赢了十万多分(可兑换现金一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怀疑杨某做了假,不为其兑现,并打电话叫另一个股东范某(行政处罚)前来,范某遂带着与其在一起的韩某(行政处罚)、段某来到现场。在游戏厅门口,谢某要求段某对杨某凶一点,要威吓住杨某,段某答应下来。谢某将杨某叫到店门外,段某逼问杨某是否“打假”(指玩游戏机作弊),杨某否认,段某打了杨某一耳光后,杨某承认打了假。因现场围观人员较多,谢某等人便带杨某开车来到万安县某宾馆,路上段某问杨某是否有同伙,杨某否认,段某又打了杨某一个耳光,杨某即承认有同伙。谢某以游戏机被杨某弄坏为由,要杨某赔偿6000余元修理费,否则不准离开。杨某遂打电话叫家人通过银行打来赔偿款,段某持杨某的银行卡先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得现金2100元,后来谢某、段某、范某三人带杨某在另外一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得现金2000元,把钱全部给谢某后,因杨某提出自己身上没钱了,谢某还给了杨某100元。后双方各自离开。过了几天,杨某以自己被敲诈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负案在逃的段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段某因怀疑被害人在玩游戏时作弊,遂以被害人弄坏其游戏机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赔偿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某、段某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轻微暴力,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主动交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量刑时均可从轻处罚。为此,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5000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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