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转运途中丢失 物流托运部先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2-06-07 10:00:02


    万安法院网讯  物流托运部接收到客户货物后,货物在转运途中由其他物流公司丢失,客户诉至法院,要求物流托运部进行全额赔偿。6月4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货主和物流托运部老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托运部一次性赔偿其货物损失3000元。

    货主徐某诉称,其于2011年12月份将一包7000元价值的服装交予张某个体经营的物流托运部运往深圳,但至起诉之日,深圳那边没有收到发送的货物。徐某认为,张某作为承运人丢失货物应当全额赔偿其损失,为此诉至万安法院,请求张某赔偿货物损失7000元。

    张某则辩称,徐某没有保价,不知道货物具体价值,且事先已告知徐某要经其他物流公司中转,而本人已中转到下一家物流公司,丢失客户货物并不是自己,所以不同意全额赔偿其货物损失。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充分的解释与说明。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同意张某一次性赔偿货物损失3000元,并就此事不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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