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客源起争执 出租车司机捅伤班车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8 15:11:21


    万安法院网讯 出租车司机与班车司机因争客源发生争执,争执中,出租车司机用刀捅伤两名班车司机。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出租车司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出租车载客经常与班车线路重合,两方司机为此多次私下协商未果。2011年9月4日,相关部门召集出租车司机与班车司机召开协调会,不想出租车司机邱某与班车司机涂某东在协调会上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双方对骂,双方不快而散。过了两天,涂某东在汽车站找到被告人邱某,理论在协调会发生的争执,后发生争吵。同为班车司机的涂某健见状遂上前帮忙,推了邱某的手臂一下,继而两人便与邱某扭打在一起。邱某被打倒在地上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涂某东的脸部、胸部和涂某健的嘴巴、手臂划伤,涂某东和涂某健两人也用碎砖块砸伤了邱某的头部、肋部。后双方被人劝开。经鉴定,涂某东的伤势为轻伤甲级,被害人涂某健的伤势为轻伤乙级,被告人邱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组织调解,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涂某东、涂某健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邱某一次性赔偿了两个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两被害人向法庭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涂某东、涂某健发生争执后,未正确处理,而是与两被害人扭打在一起,并用水果刀划伤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涂某东轻伤甲级、被害人涂某健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邱某是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有主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不符合防卫过当中应该具有防卫性这一要件,法院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被告人邱某的行为致使二人轻伤,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又可对被告人邱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在对被告人邱某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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