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离婚后不走 原岳父起诉搬离获准

  发布时间:2012-06-11 10:25:52


    万安法院网讯  男女在离婚后夫妻关系及相应的家庭关系随之而解除,男女都会主动搬离对方家中。而入赘女家的李某在被判离婚后不但不搬出女家,反而以离婚不离家及探望儿子为由住在原岳父家半年之久,岳父无奈起诉要求其搬离。6月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一个月内搬出原岳父肖父的房屋的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李某系云南人,肖某系江西万安人。两人在缅甸打工时相识恋爱,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因原岳父肖父只生育四个女儿,家中无男孩,李某便入赘至肖家并在婚后将其户籍迁至万安县肖父家中与其共同生活。两人结婚后肖某于2009年2月生育一子。自2010年开始,肖某以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几经调解、起诉,两人于2011年3月2日被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肖某抚养,肖某自愿承担抚养费并给予李某经济补偿3万元。离婚后,肖某带着婚生子外出打工一直未回。李某则仍一直居住在肖父家中拒不搬出,其间,李某与肖父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肖父实在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限期迁出户口并腾出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女儿肖某离婚后,其夫妻关系已依法予以了解除,被告与原告肖父间的家庭关系亦随之解除。而原告肖父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也即原告可以自行决定处分其所有的房屋由谁居住以及居住的期限等。而被告现已离婚且已分户,已不再是原告肖父的家庭成员,如继续居住在原告家中容易引发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睦。因考虑到被告婚后并未另行购置房屋,且在万安无其他亲人,故对于被告腾房的期限,法院予以了酌情考虑,法院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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