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6月20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一起“四无”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拖拉机车主被告曾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878.7元。 2010年2月25日,原告刘某持E照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马路上行驶时,适遇被告曾某无证驾驶无牌、无灯光拖拉机行驶,两车会车时不慎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刘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曾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入院治疗。原告刘某经司法鉴定左上肢、右上肢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治疗期间,被告曾某先后向原告刘某支付2500元赔偿款,垫付医疗费821元。另查明,被告曾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拖拉机为被告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的划分承担责任。本案被告曾某驾驶其所有、未投保交强险的拖拉机与原告刘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法律后果,被告曾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分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通事故认定,法院确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部分,由被告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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