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砍伐香樟当柴烧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因认为他家位于山场上生长的一株地径28公分的樟树会影响其山场上茶树的生长和挂果,于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株樟树砍伐并制成木材搬回家当柴火使用。经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该株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一株,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砍伐樟树数量少又事出有因,故量刑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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