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抢财物六百二 换来有期徒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07-31 11:16:27


    万安法院网讯 十九年前,梁某因伙同他人在国道持刀抢劫,案发后仓惶出逃,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清网行动”中被一举抓获,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93年年底期间,被告人梁某伙同郭某(已判刑)、宋某(在逃)、陈某(在逃)携带杀猪刀来到105国道,采取用杀猪刀威胁、殴打被害人的方式实施抢劫三次,抢走现金、手表、香烟、衣物等价值人民币620元,梁某个人分得赃款80元及香烟数包、背心一捆。归案后,被告人梁某退缴了所有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殴打及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三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所有赃款,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在对被告人梁某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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