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因与他人承包采挖河道沙石发生纠纷,被告人许某竟指使被告人何某等人将“对手”的丰田越野车砸成个大花脸,两被告人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许某因与被害人叶某因承包采挖河道沙石一事发生纠纷,2011年10月3日晚,请曾某(在逃)、李某(在逃)等三名赣县人去打被害人叶某一顿,并安排被告人何某开车搭载三名赣县人去万安县弹前乡圩镇找被害人叶某。当晚,被告人何某驾驶被告人许某租来的轿车搭载曾某、李某等三名赣县人去万安县弹前乡圩镇找被害人叶某,但未找到。后被告人何某驾车搭载三名赣县人返回赣州市,途经赣县沙地圩镇时,曾某电话告知被告人许某没有找到被害人叶某,并问被告人许某是否要将被害人叶某的丰田牌越野车砸掉,得到了被告人许某的同意。10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搭载曾某、李某等三名赣县人返回万安县弹前乡圩镇,在被害人叶某家附近停车后,曾某持斧头,李某和另一赣县人用捡来的砖头将被害人叶某的丰田牌RAV-4越野车砸坏。尔后被告人何某驾车搭载三名赣县人逃至赣州市。经鉴定,丰田牌RAV-4越野车的损失价值为1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的亲属已赔偿10500元给被害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叶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与被害人叶某发生纠纷后不正确处理,请他人殴打被害人叶某未果后指使他人将被害人的越野车毁坏,且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受被告人许某指使,驾车搭载他人去毁坏被害人的越野车,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在对量刑时,选择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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