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铳狩猎 非法改造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15:12:49


    万安法院网讯 因将早年购买的土铳进行非法改造,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于1996年左右购买了一支土铳用于狩猎。因使用时间长,土铳的木枪盒(架)、火斗坏了。从2011年1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利用钻床、切割机、砂轮机、钢锯、台钳等工具,用不锈钢片等做材料,重新制造了一个钢板枪盒(架),并与钢筋枪托进行了连接固定,后又用电焊机等工具重新焊接了一个火斗。因被告人刘某自己无法在火斗上钻小孔,于是其于2012年1月9日骑摩托车携带该支土铳到万安县城找人给土铳火斗钻火眼,途径万安县城瓦屋路段时,被执法的万安县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其携带的枪支后移送至万安县公安局。经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美仁摩托车上缴获的金属器具均属于枪支部件。同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被告人刘某家查获14小包用报纸包裹好的黑色晶状物,计重3635克。经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14小包黑色晶状物均为黑火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制作、修理一支旧土铳的部件,且非法存放爆炸物3665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储存爆炸物罪。因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尚未全部完成,只是制作了枪支的部件,应属犯罪未遂,依法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其非法制造枪支和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量刑时又可以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结论为根据其犯罪性质、家庭状况及平时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结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在量刑时对其选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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