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发病身亡家属情绪激动 法官倾情四次调解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2-08-23 12:58:12


    万安法院网讯 8月2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向原告方委托人郭某亮发放了赔偿款3.05万元,这起曾经因雇员突发疾病不治身亡引起家属情绪激动的民事纠纷得以圆满结案,这是该院法官四次进村耐心调解的结果。

    7月3日下午3时,原告曾某华的丈夫郭某京在该县麻源垦殖场刘某等八被告合伙开办的烟厂铁皮大棚内编扎烟叶时,突发疾病昏迷,其弟郭某亮接到到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县人民医院疗抢救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记载其死亡原因为高血压引起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衰竭,死者家属为此情绪激动,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书面协议,约定由八被告先行垫付治疗费、丧葬费、补偿金等5万元,原告曾某等家属在七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7月12日,死者郭某京的妻子曾某等近亲属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万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刘某等八被告雇佣死者郭某京做工,场地劳动条件简陋,事发当日为高温天气,铁皮房在烈日烤晒下棚内温度极高,雇主未采取任何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且在死者发生昏迷后未及时施救,八被告应承担完全责任,要求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8万余元。

    万安法院窑头法庭法官接手案件后,针对原告曾某和死者均为三级肢体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现状,依法为原告办理了诉讼费减免手续。立案当天,办案法官就深入事发地,一方面向八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另一方面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让被告在思想上有一定的认识。八被告则他们都是农民,家庭条件并不太好,对事件的发生也无过错,同意对已支付的5万元不要求返还,无力也不愿承担更多的赔款。但法官还是没有放弃继续调解的努力。

    此后,办案法官主动与被告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支持,并邀请政府部门人员参与调解,又主动深入农村,三次召集当事人就近调解。法官从事实和证据、从情理和法理上案件对进行剖析,解释案件的性质和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法律基础,介绍类似的案例,讲解判决与调解的区别,讲解金钱与仁义的重要性,让原被告双方充分认识到自身原因在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双方当事人最终于8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除已给付的5万元外再补偿原告30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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