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江西信丰县两男子合伙演双簧,以普通门铃冒充金元宝探测器,设局让受害人捡得事先埋在地下的假的金元宝再实施诈骗。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章育、刘游升犯诈骗罪,判处刘章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初,被告人刘章育、刘游升购买了一个带摇控器的门铃和一辆二手摩托车准备作案用。同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章育、刘游升驾驶摩托车来到万安县夏造镇流源村,在路上看到被害人肖某香在地里干活,主动上前搭讪。刘章育扮成摩的司机,刘游升则自称“赖明”,前来寻宝。在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两被告人邀请肖某香及其女儿许某某一起上山寻宝。上山后,两被告人让许某某拿着门铃在前方探路,走了一段路后,刘游升按了门铃的摇控器,门铃响起,刘游升便说金元宝就在这里,叫刘章育在此处挖掘,肖某香母女见状也上前帮忙。在挖掘过程中,刘章育趁肖某香母女不注意将假金元宝放入土下,一下子,肖某香母女挖出了假金元宝。随后四人回到肖某香家中,肖某香母女提出分钱,刘游升便称身上现金不够,邀请肖某香母女随他一同前往福建拿钱。肖某香母女不同意,提议将“金元宝”留在肖某香家中,让刘游升拿钱来赎,刘游升见状便要求肖某香拿出10000元作为押金,自己在三天后来赎回“金元宝”,并许诺除分成外再支付3000元利息给肖某香。肖某香听后便拿了10000元钱给刘游升,两被告人在诈骗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章育、刘游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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