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被告人肖某、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从个体经营户处收购香烟后出售给他人的方式,非法经营香烟数额巨大,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和2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肖某、王某均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人肖某在广东东莞经营了一家小百货店,发现老家万安县的香烟比东莞便宜,便于2011年10月底至2012年4月初期间,从万安县各乡镇的个体经营户处收购新“庐山”等品牌香烟,通过长途客车及物流车运送至东莞出售,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达1917924.3元,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王某则从万安县的个体经营户处收购品牌香烟,分二次出售给被告人肖某,涉案金额达62480元,非法获利706.9元。今年四月,公安干警来到肖某村庄走访发放宣传画时,发现肖某正在家将收购上来的香烟打包,准备在端午节前运到东莞售卖,结果人赃俱获。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王某均退缴了所有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香烟,其中被告人肖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肖某、王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所有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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