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10月24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连带先前上诉的另外一起合伙纠纷也一并得以圆满解决。 郭某与彭某、谢某于2009年出资43万余元购买了一台旧履带挖掘机和一辆旧拖车合伙经营,并订立了合伙协议,肖某隐名入伙2万元在彭某名下并代彭某管理合伙事务。在经营过程中,三人不定期对合伙事务的支出、收入和盈余分配进行清算,且三人各自对清算事项均有记录。2010年10月30日,三人因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意见不一致而拆伙,并订立了拆伙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将股份全部收购,收购后应向彭某支付12万元股份转让款,郭某在订立拆伙协议后当场付给彭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后郭某又向彭某支付股份转让款1万元,剩余1万元股份转让款由肖某代彭某收取并出具了收条。
因对合伙期间积累财产的分配有争执,彭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支付股份转让款2万元,后因证据不足撤诉。
2012年7月2日,彭某再次向万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5万余元。万安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一审判决郭某返还彭某3266元。彭某不服提出上诉。郭某也提出上诉,并同时以不当得利为由,又对肖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支付的1万元。
面对盘根错节的合伙关系、错综复杂的合伙纠纷,主审法官意识到,如果对当事人的合伙事务不清算清楚,当事人的纠纷会越来越多,矛盾会越来越深。为此主审法官主动召集肖某、郭某、彭某一起到法庭做工作,对他们合伙期间的事务进行清理,使当事人都意识到如不实事求是处理纠纷,拖延下去只会三败俱伤。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清理全部合伙事务,确认了合伙帐目,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郭某向法院撤回了对肖某起诉,彭某、郭某也撤回了上诉,合伙纠纷得以全部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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