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被告人刘承锦在开荒时,为图一时之快火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大火,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承锦在万安县潞田镇高坑村的荒田砍茅草开荒时,找到一处茅草较深的地方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因有风,被告人刘承锦怕火会烧着山,连忙用镰刀拍、用脚踩,把明火扑灭。随后被告人刘承锦继续砍茅草,约2分钟后,散落的火星将已砍下的茅草引燃并沿田埂烧至山场,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2 亩。
案发后,被告人刘承锦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承锦开荒时用火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02亩,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承锦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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