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跳塘自尽 水塘使用者补偿三千

  发布时间:2012-10-30 09:24:42


    万安法院网讯 10月29日,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下,原告许某夫妇和砖厂老板刘某达成协议,因许某夫妇患精神病的儿子在刘某取过土的水塘溺亡,由刘某补偿许某夫妇3千元。

    许某的小儿子许某文患有精神疾病。5月3日,许某文用石头将其哥哥许某民家的窗户玻璃打破,许某就打电话叫其大儿子许某民回家,要他将许某文送到精神病院治疗。次日,许某民回到家里,许某文看到后情绪激动,就跑到不远处公路旁边的水塘跳了下去,许某和许某民看到后,赶紧下塘去救,但因父子俩都不会游泳,许某民连忙回去拿了一根竹竿,用竹竿拉着许某去拉许某文,但为时已晚,许某文溺水身亡。该水塘分田时分给了同村村民许某裕,2007年许某东在水塘附近经营砖厂时,曾经在该水塘取过土,2009年,许某东将砖厂转让给刘某。     

    许某认为刘某经营的砖厂曾在事发水塘中取土,致使水塘加深,增加了危险,又未设置警示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其子许某文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此,许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损失47438元,并将塘主许某裕列为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又申请追加原砖厂经营者许某东为被告参加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两次开庭审理,几方当事人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唇枪舌战,各执一词。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自愿补偿原告3000元,被告许某东和第三人许某裕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