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交通肇事后逃逸 妹妹报假案包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6 16:08:48


    万安法院网讯 出了交通事故以后,被告人郭兴林不积极救助,接受处理,反而逃逸,而妹妹郭新连明知哥哥郭兴林交通肇事逃逸,为帮助他逃避法律责任,到公安局报假案并唆使他人作伪证,近日,兄妹俩双双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刑。

    被告人郭兴林与被告人郭新连系亲兄妹关系。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郭兴林无证驾驶郭新连的燃油助力车去高速公路出口处接人,在万安二期工业园路段,遇被害人谢某骑自行车在该路段同向行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和郭兴林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郭兴林见谢某不省人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人郭兴林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勘验得出肇事车排量超过30ML,整车重量超过40KG,且无脚踏自行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之规定,该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

    被告人郭新连在得知其兄郭兴林驾驶她的燃油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帮助郭兴林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于6月11日到万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假案,谎称郭兴林所驾驶的助力车被盗,6月1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小偷所为,并唆使谢某等四人(另案处理)一起作伪证,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

    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郭兴林主动到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郭兴林通过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谢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了谢某所有损失,同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谢某出具谅解书一份,要求有关部门减轻或者免除对郭兴林的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兴林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新连明知被告人郭兴林交通肇事逃逸,为帮助郭兴林逃避法律责任到公安局报假案并唆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郭兴林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新连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能协助被告人郭兴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加之其包庇犯罪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故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万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兴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郭新连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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