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被告人许某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搭载其妻儿,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但因主动报警、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7月4日,被告人许某驾驶未经年检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及儿子,沿杨万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光明村下官路段,将在该路段中间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冯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叫他人用其手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被告人许某在审理前赔偿了被害人冯某的亲属31500元,在审理过程中,又与被害人冯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冯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超员搭乘二人,未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案发后委托他人代为报案,等待公安机关来现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在对被告人许某量刑时,选择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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