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款误存他人帐户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2-11-21 16:04:23


    万安法院网讯 蓝某在银行存款时,因粗心大意将9500元存入他人帐户,无奈之下,蓝某只好将该帐户的所有者肖某起诉到法院。11月13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就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了审理。

    蓝某诉称,2011年8月4日,蓝某携带现金9500元,前往福建省龙岩市曹溪邮政储蓄存款,由于未能及时发现所持卡系因几天前家中被盗窃后别人替换的卡,故而错误地将9500元存入其中,在储蓄所工作人员递出存款确认单要求蓝某签字确认时,蓝某才发现款项已存入了他人的卡内,于是向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退款,但储蓄所工作人员表示款项已打入卡内,要取出必须经过该卡的户主同意,蓝某当即向福建省龙岩市曹溪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查发现替换卡户主为被告肖某,派出所告知蓝某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无奈之下,蓝某只好将该帐户的所有者肖某起诉到万安县法院,要求肖某返还该笔款项。

    肖某接到法院传票后也莫名其妙,辩称其于2011年曾前往福建省打工时开办过此卡,后因在福建省龙岩市不慎丢失,丢失时卡上资金余额为零,卡丢失后肖某没有再用过这张卡,也没去银行挂失,对自己丢失那张卡帐上多出9500元一事毫不知情。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蓝某和肖某达成了一致协议:肖某同意归还蓝某误存入其卡内的存款9500元及利息,蓝某则补偿肖某来回车费及误工损失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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