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原赔偿协议偏低 经法官调解适当增加

  发布时间:2012-11-27 15:20:15


    万安法院网讯  9月26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雇员刘某与雇主邓某达成调解协议,邓某当庭付清了赔偿款项。

    被告邓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间小作坊从事竹片加工,原告刘某夫妻同在被告刘某处做工。2012年3月24日,原告刘某在操作机器加工竹片时,将手指插入机器中,造成右手食指指骨粉碎性骨折,右食指软组织挫裂伤,经右食指骨折克氏针内固定及肌健吻合术治疗,原告刘某于5月4日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邓某支付。6月15日,原告刘某的丈夫李某与被告邓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除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8000元由邓某支付外,邓某还一次性支付给刘某伤残赔偿金3000元,合计11000元,刘某以后不得再向邓某索要任何赔偿。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刘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某再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18800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一度剑拔驽张,邓某认为该纠纷原来已达成协议,现原告又要索赔,无法接受。如不妥善处理该纠纷,势必引发刘某夫妻与邓某的对立,影响邓某生产经营,为此,主审法官在开庭结束后,召集刘某与邓某一起进行调解,指出刘某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知情,而邓某原来协议赔偿的金额确实偏低,邓某可在原来赔偿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一些赔偿。最终,原被告当庭达成协议,邓某在签订调解笔录后当场支付了4000元赔偿款,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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