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验收合格工程欠款得付

  发布时间:2012-12-07 10:51:07


    万安法院网讯 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该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又以分包合作协议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及约定的利息。12月6日,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王某与某建筑公司最终签订调解协议,一起因建设施工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08年12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某单位运动场。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项目经办人梅某又与原告王某签订分包合作协议一份,双方就工程施工合同中运动场塑胶跑道面层的铺设工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了工作内容、规格、单价、质量标准及付款方式等。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约完成了塑胶面层的铺设工作。2009年8月,运动场经省体育场地质量验收领导小组检测,被评定为合格工程。某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30万元,剩余445335元未付。因催收未果,王某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45335元及约定的利息。 

    某建筑公司则辩称,王某与公司代理人梅某签订的分包合作协议无效,约定的利息亦无效,故仅同意支付工程款的本金。

    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及工程款的数额争议不大,但在该施工合同无效得前提下,建筑公司是否仍应向实际施工人王某支付工程款利息存在较大争议,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办人梅某在履行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另行与王某签订分包合作协议,将工程的塑胶跑道部分违法、违约肢解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合作协议无效。梅某、原告王某和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该合作协议的无效均存有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涉案运动场经验收鉴定为合格工程,王某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某建筑公司亦应当赔偿王某工程款利息损失,但其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该案开庭后,经主审法官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建筑公司在12月20日之前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共计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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