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被告人田青波、王国兴伙同在逃的田平,开车四处流窜盗窃作案,专挑公司财务室的保险柜下手,盗得财物达14万余元,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2012年3月至4月间,田平(在逃)、被告人田青波伙同被告人王国兴先后到湖南省南县、江西省遂川县、万安县等地,采取翻墙后潜入公司财务室撬保险柜盗窃的方式,盗得财物共计价值142863.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兴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33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退缴赃款3688.5元,被告人田青波在法院审理期间退缴赃款18188.5元。
2012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田平、被告人田青波、王国兴驾乘王国兴的商务车来到湖南省南县某管材有限公司附近,田平和田青波携带自制钢筋、白纱手套、头套、袜子等作案工具下车,王国兴开车到偏僻处等候。田平和田青波下车后步行翻墙进入某管材有限公司院内,田青波在室外望风,田平撬开公司办公楼二楼财务室门,将财务室的保险柜撬开,盗得现金92772.32元。而后两人返回公路,田平打电话叫王国兴开车接应,上车后田平说只偷到21000元,三人平分21000元赃款后驱车离开。
2012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田平、田青波、王国兴驾乘商务车来到江西省遂川县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附近,田平和田青波携带工具下车步行从没有围墙的地方直接进入公司院内,王国兴驱车到偏僻处等候。田青波在室外望风,田平进入办公楼二楼撬开多间办公室,并将二楼财务室内的保险柜搬至办公楼旁草坪上撬开,盗得现金14613.89元,随后离开。而后,田平和田青波又步行至隔壁的某药业公司,田青波在围墙处望风,田平翻墙进入院内,撬开一楼开票大厅办公桌抽屉、二楼多个办公室门及办公桌抽屉,并撬开董事长办公室内的一个小保险柜,盗得一只价值300元的怀表。
2012年4月24日,田平、田青波、王国兴来到万安县,白天对万安县开发区二期工业园进行踩点。4月25日凌晨0时许,三人乘坐王国兴的商务车至工业园二期开发区路边,田平和田青波两人携带作案工具下车,步行进入万安县工业园区内,王国兴则开车到附近等候。田平和田青波步行至江西某有限公司附近,田平翻墙进入厂区,钻窗进入营销中心,将营销中心前台的办公桌抽屉及一个保险柜撬开,盗走现金300元,然后原路离开。他们又步行至某电子公司处,田青波在围栏边望风,由田平翻墙进入厂区,从一楼的窗户进入室内,沿楼梯上二楼后撬开二楼多间办公室及财务室保险柜,在财务室靠窗办公桌的抽屉内盗得现金34227.6元,并在总经理办公室盗得价值650元的中华牌软包香烟一条,尔后由王国兴开车接走离开。上车后田平说偷到二、三万元,每人分得7000元左右,余款留在田平处作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青波、王国兴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多次,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田青波在作案时均是在室外望风,未进入室内,系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本案从犯,量刑时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国兴在作案过程中只负责开车接送田平和田青波,也是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量刑时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田青波、王国兴归案后能对其所知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自愿认罪,且两被告人都退缴了部分赃款,主动向法院交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两被告人属流窜盗窃作案,量刑时又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青波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国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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