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合同为幌子 诈骗30余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4 15:21:14


    万安法院网讯 谢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竟然想出歪门邪道来“发财”,采取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方法,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达30.71万元,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被告人谢某于2008年8月5日和万安县某村小组签订《石杰水库承包协议》,约定石杰水库由被告人承包40年。2009年9月4日,被告人谢某因无力偿还被害人廖某的借款,伪造一份《石杰水库承包协议》(在原有的《石杰水库承包协议》中增加了一条款,即“十、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将石杰水库转让出去”)后,与被害人廖某签订《石杰水库转让协议》,将石杰水库转让给被害人廖某经营,并核减了其欠被害人廖某的借款150000元。2009年12月5日,被告人谢某与某村小组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2008年8月5日签订的《石杰水库承包协议》,并由刘某给付被告人谢某水库的投资款150000元(该款全部用于抵消被告人谢某所欠刘某等人的借款)。2010年4月1日,石杰水库被某村小组发包给刘某等四人。被害人廖某因无法经营石杰水库,多次要求被告人谢某解决问题,但被告人谢某对被害人廖某避而不见,并中断与被害人廖某的联系。

    2010年5月30日,被告人谢某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人租用海马牌小轿车(价值58600元)一个月。被告人在给付一个月的租金后将该车开走。租赁期满后,被害人多次向谢某催缴租金,被告人谢某以各种事由推诿。2010年9月2日,被告人将该车作价30000元抵押给另一被害人钟某。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谢某以合作投资新农村建设项目为由,与被害人钟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而后,被告人谢某伪造多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害人钟某为履行《合作投资协议书》先后给付被告人谢某人民币9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向万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所有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被害人的钱财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将财物用于挥霍而拒不退还,且收受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退缴了所有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在对被告人谢某量刑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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