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为牟取暴利,被告人黄胜华自制假药在网上销售,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09年8月,被告人黄胜华听朋友说制造销售假药能轻松获利,便从陕西省咸阳市某印务有限公司订做药品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从西安、武汉等地购进假药铝膜和假胶囊,最后由自己装包完成。为扩大“销路”,被告人黄胜华还出资请人设计了名为“湖北鑫鑫药业有限公司”的广告挂在易方达网页上,待人查阅相关药品信息后,用电话、QQ等方式联系并谈好药品的名称、价格、数量等事项,通过物流公司进行假药销售。至案发时止,假药销售金额达6143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胜华在未办理任何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未取得国家批号的药品,其行为本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黄胜华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罪定罪量刑。因被告人黄胜华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额虽然达60余万元,但无证据证实其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该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为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罪刑相适应,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黄胜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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