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被告人吴克伟纠集一伙人,跨省流窜作案,专门偷盗摩托车,甚至“不辞辛苦”地将盗来的摩托车从江西骑回湖南。1月3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克伟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吴克伟伙同夏伟军、毛彪、何国立、何干(后四人均已判刑)从湖南省流窜至江西省万安县准备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五人出动寻求目标,先后盗取了五部摩托车,会合后,每人骑一辆被盗摩托车返回湖南省湘阴县。五辆摩托车由被告人吴克伟出售后,夏伟军分得赃款2700元,被告人吴克伟和毛彪、何国立、何干各分得赃款1000元。
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吴克伟与张世龙再次伙同夏伟军、毛彪、何国立来到万安县准备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五人在万安县城盗走两部男式摩托车后,被告人吴克伟和张世龙、夏伟军、毛彪在万安县城崇文苑小区准备再次盗窃时,被万安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将张世龙、夏伟军、毛彪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七辆摩托车价值40417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克伟一直外逃,直至2012年10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克伟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其在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且系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未退赃,依法又应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在对被告人吴克伟量刑时,选择较小幅度的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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