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当郭某从干洗店取回皮衣,看到心爱的皮衣皱巴巴不成形还伤痕累累时,郭某欲哭无泪。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消费者诉干洗店店主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8月份,郭某在哈尔滨以2400元购买了一件浅驼绵羊皮女式中长皮衣。2012年3月19日,郭某将该件皮衣送至彭某的干洗店里干洗。彭某在接收郭某送洗的皮衣时没有向郭某出具服务单据,以明确皮衣的颜色、破损或新旧状况等服务内容。彭某在洗涤郭某的皮衣时未按洗涤要求及正确的洗涤方法进行洗涤,造成郭某的皮衣皮面出现皱纹,皮面和内胆硬化,背面皮面损伤。3月26日,郭某取皮衣时,发现皮衣有损坏,双方产生争执,郭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彭某对郭某的皮衣进行了修复,经维修后的皮衣皮面皱纹稍有好转,但相关损伤仍然存在。经消协多次调解,双方就损失赔偿数额未达一致,郭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原价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彭某为原告郭某提供洗涤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相关行业规范为原告提供服务,按洗涤物的洗涤要求进行洗涤。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的服务合同中,未按原告皮衣的洗涤要求进行洗涤,致皮衣损伤,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原告送给被告洗涤的皮衣已经原告穿用,且一钮扣损坏,原告诉请被告全额赔偿损失,与事实不符。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要洗坏的皮衣,因此法院酌定赔偿2000元,皮衣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修理后的皮衣比原告送洗时更好,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法院一再释明,被告对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不表态,依法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郭某皮衣损失2000元,皮衣残值归被告彭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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