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杨某系某农机有限公司派驻江西省万安县、遂川县的销售代表,负责农机产品销售及三包等工作,虽然收入不错,但总觉得不如自己开公司来钱快,为筹集开公司的资本,竟将销售款卷走。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9月,客户李某要购买一台收割机,便联系杨某。俩人谈好价格后,杨某违反公司财务规定,要求李某将货款存入自己在银行的私人账户。李某按其要求将货款64650元存入私人杨某账户,尔后,杨某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带李某将收割机提走。次日,杨某将货款全部从银行取出不辞而别,并更换联系方式断绝与公司及客户的联系。然后,杨某携妻子来到张家港市,用该款与他人合伙开设了一安装公司。案发后,杨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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