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依法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该案的标的额仅31元。 1月28日,原告叶某在某汽运公司购买了一张车票,价款31元。由于原告家离车站较远,于是在客车必经的路口候车,上车后,售票员却说其车票未在车站验证,要他重新购票。原告与售票员争论未果,为了不影响同行旅客和自已的出行,又重新购买了一张车票。事后,原告叶某将某汽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票款31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万安法院受理的首例小额诉讼案件。该院依照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立案当日,当即电话传唤被告到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同意当即开庭。看过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表示同意返还车票款31元,负担本案诉讼费25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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