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便砍伐自己家自留山上的林木,达到一定数量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便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杂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三名副业工在其自留山山场上砍伐松树和杂树,并将砍伐的松树和杂树制成2米长、径级为6公分至40公分的原木堆放于山场及荒田上。经检尺,两处堆放的木材材积共为24.03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9.982立方米。案发后,滥伐的林木被公安机关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副业工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滥伐的林木又被依法收缴,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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